河南省人才学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会员的管理与服务,现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河南省人才学会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人才学会采取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三条 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由河南省人才学会统一注册登记,收取会费,发放会员证。本会授权分支机构和市级人才学会发展会员,并由河南省人才学会统一管理,提供服务。
第二章 入会条件
第四条 个人会员
一、普通个人会员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入会:
1.从事学术研究和科研工作,并有所成果者;
2.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政府机关从事人才资源开发和管理工作,并有所贡献者;
3.在读硕士研究生;
4.其他在相关领域工作且成绩突出者。
二、个人理事
凡自觉遵守《河南省人才学会章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会员,有资格申请被推选为个人理事:
1.理事单位主要负责人;
2.院校、研究机构的知名专家、学者;
3.国央企的高管;
4.机关事业单位高管;
5.在人才资源开发领域做出突出贡献、有重大影响力者;
6.为学会做出突出贡献者。
三、个人常务理事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会员,有资格申请被推选为个人常务理事:
1.常务理事单位主要负责人;
2.知名专家、学术带头人;
3.行业领先的人才资源开发机构的高管、专家;
4.国央企副总裁、人才总监;
5.相关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的负责人;
6.在人才资源开发和管理领域做出杰出贡献、有重大影响力者;
7.为学会发展做出卓越贡献者。
四、个人副会长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会员,有资格申请被推选为个人副会长:
1.副会长单位主要负责人;
2.在人才资源开发和管理领域作出杰出贡献,有着极高声誉和影响力的知名专家学者;
3.院校、研究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4.国央企的总裁、副总裁、人才总监;
5.企事业单位、机构的主要领导人;
6.业务主管部门推荐的高级管理人才。
第五条 单位会员入会条件
一、会员单位
1.自觉遵守《河南省人才学会章程》;
2.院校、研究机构;
3.重视人才资源开发、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4.各地人才资源开发与管理领域的社会组织;
5.热心公益,具有社会责任感。
二、理事单位
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会员,有资格申请被推选为理事单位:
1.行业知名的领先性企业,在人才资源开发和管理领域有着成功的实践和成果;
2.在人才资源开发、科学研究、学术研究有突出贡献;
3.院校和研究机构;优秀的人才资源开发与研究机构及有关学术团体;
4.从事人才资源开发和服务的行政、事业单位,在人才资源开发领域有成功经验和丰富成果。
三、常务理事单位
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会员,有资格申请被推选为常务理事单位:
1.在人才资源开发和管理领域有重大成功的实践和成果;
2.在人才资源开发和管理领域有重要创新的企业与机构,并且有相应的示范作用;
3.院校和研究机构;有突出贡献或在当地具有领先地位的人才资源开发和研究机构及有关学术团体;
4.从事人才资源开发、管理与服务的行政、事业单位。
5.人才资源开发社团、科学研究、学术研究和其他人才相关的团体性组织。
四、副会长单位
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会员,有资格申请被推选为副会长单位:
1.在同行业中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在人才资源开发和管理领域有着重大创新成果;
2.在人才资源开发和管理领域有着引领作用的人才服务机构;
3.院校和研究机构,在人才资源开发和管理领域有重大的研究成果;
4.从事人才资源开发、管理与服务的行政、事业单位,在人才开发开发、管理和服务方面有突出贡献。
第三章 会员的责任和权利
第六条 会员的责任和权利
一、会员的责任和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和分支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参与完成本会交给的科研、实践任务;
3.积极开展本地区、本单位的人才资源开发、研究和实践工作;
4.积极参与所在地区、所在行业的人才资源开发活动;
5.拥有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和费用减免权;
6.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并进行监督;
7.对本会其他会员的违法行为的检举权和本单位的申述权;
8.遵守本会章程;
9.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10.按规定交纳会费;
11.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理事的责任和权利
除具有会员所有责任和权利外,还包括:
1.积极开展人才创新活动;
2.积极组织人才资源开发、管理交流活动;
3.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4.为当地和所在行业各类专业人员,提供专业化服务,满足他们业务交流和职业发展的需要。
5.组织地区性、行业性的人才资源开发、研究和实践活动;
6.积极推动所在地区、所在行业人才资源开发和管理事业的发展;
7.组织和监督本会在当地、所在行业的人才资源开发和管理活动;
8.积极组织调研,提出高质量的调查报告;
9.积极参加科研活动,每年至少在本会举办的期刊或相同级别杂志发表学术论文一篇;
10协助常务理事单位开展所在地区、所在行业的人才资源开发和管理的实践与研究活动;
11.参加会员代表大会,推选常务理事。
三、常务理事的责任和权利
除了具备理事的所有责任和权利外,还承担和享有:
1.积极推动所在地区、所在行业人才资源开发和管理事业的发展;积极协助、组织本会地区性、行业性的研究与实践活动;
2.开展学术研究和社会调查活动;
3.积极参加人才资源开发领域行业技术标准的研究、鉴定;
4.领导所在行业、所在地域的人才资源开发工作的发展;
5.参与组织大型人才资源开发与管理的相关活动;
6.参与学会重大人才资源开发领域课题研究;
7.推动所在地区、所在行业人才资源开发和管理事业的发展;
8.常务理事要协助副会长开展人才资源开发和管理的实践、研究活动;
9.参加常务理事会。
四、副会长的责任和权利
除了具备常务理事的所有责任和权利外,还承担和享有以下责任及权利:
1.协助会长领导本会工作;
2.组织、指导、监督管理本会各项活动;
3.经会长授权,组织、领导本会分支机构及全国性、地区性、行业性重大活动与项目;
4.经会长授权,代表学会出席学术会议、管理交流活动。
5.促进行业自律机制的建立,促进各种业务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的建立;
6.组织所在行业,所在地域的人才资源开发和管理方面的组织评议、表彰和推广工作。
第四章 入会程序
第七条 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1.填写《河南省人才学会个人会员申请表》,提交提供在职工作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一寸照片;
2.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本会颁发《河南省人才学会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 单位会员入会程序:
1.填写《河南省人才学会单位会员申请表》《单位法定代表人备案表》;提供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单位详细介绍材料。
2.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本会颁发《河南省人才学会单位会员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五章 服务体系
第九条 本会通过以下方式对个人会员提供服务:
1.会员个人可在学会主办的刊物及推荐的主流媒体上做宣传;
2.会员个人可参加学会举办的各种学术理论研讨、经验交流、优秀人才学术研究论文(论著)评奖等;
3.编发会员通讯,提供本会及系统内最新学术资讯;
4.提供学术指导,助推专业成长;
5.搭建平台,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6.提供本会学术资源;
7.推介个人优秀学术成果;
8.表彰优秀个人会员。
第十条 本会通过以下方式对单位会员单位进行业务指导和提供服务:
1.会员单位可在学会主办的刊物及推荐的主流媒体上做宣传;
2.会员单位可参加学会举办的各种学术理论研讨、经验交流、优秀人才学术研究论文(论著)评奖等;
3.会员单位可申请学会为其推荐优秀人才;
4.编发简报,沟通信息,加强会员单位之间的交流与协作;
5.参加单位会员举办的重要活动;
6.表彰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等;
7.为团体会员单位提供人才测评、选拔、培训、学术研究等项服务;
8.提供单位会员交流平台,指导单位会员举办学术活动,提高学术水平;
9.帮助单位会员争取政府购买服务和参与社会服务项目;
10.获得本会专家专业指导;
11.推介单位会员最新学术成果或动态;
12.反映单位会员的意见和合理诉求。
第六章 会员义务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2. 执行本会的决议;
3. 按规定交纳会费;
4.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5.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 承担本会交给的学术研究任务,提供有关学术资料和科研信息;
7.参加本会组织召开的工作会议、交流经验会等相关活动;
8. 向本会提交学术论文;
9.完会本会交办的相关任务。
第七章 会员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1.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2.1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3.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4.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河南省人才学会章程》的行为,经河南省人才学会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河南省人才学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河南省人才学会
2025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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